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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少律所,开着开着开成了律所主任的私人企业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3-31

今天,有网友转给烟语君一个帖子(原文就不转发了,毕竟只是一个举报内容,真实性还有待官方认定),内容是举报某律师主任,还是当地律协担任领导职务的,引入了社会资本成立了一个公司,自己代持一定的公司股份,并通过这个公司控制了律所。

为了给律所开展的业务避税,开展的法律业务有的以公司的名字和印章签订合同,开具发票,有的以律所的名义部分开具票据,有的干脆不签合同不开具发票。查了一下,如此的举报内容,在各大平台存在很久了,貌似一直没人处理,不知道这是不是在行业内已经成了“潜规则”,根本不值得查处了?

此前不久,一些法务律师经纪人、法律咨询公司纷纷打出了法律服务的宣传内容,甚至还使用民事行政诉讼法中的“社会团体推荐”的法律条款出庭代理案件,让不少律师惊呼,资本已经扩张到了律师行业,呼吁有关部门严查法律服务市场的过度商业化。
事实上,就算没有外部的这些法律公司、法务社团组织,律师行业的内部,商业化资本的控制,是不是已经欲燃愈烈了呢?换句话说,现在有多少律师事务所,还是控制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合伙人会议或者律师会议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者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手中呢?

一直以来,律师事务所究竟是否具有营利性,是个争论已久的法律话题。《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进行民政登记的批复》中有,律师事务所是依据《律师法》及《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依法成立,不应再进行民政、工商等形式的登记。据此,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走的是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审批程序,不走商业经营组织登记流程的工商行政管理审批程序。因此,在法律上,国家是不认可其商业营利性的。

《民法典》第76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第87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第102条开始的“非法人组织”一章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由此可见,律师事务所不属于营利法人,也不属于非营利法人,而是属于非法人组织。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律所没法进行资本运作,律所的营利没法通过合法的途径分配给出资人。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不能由非律师人员或企业公司投资设立。

为了规避以上的法律局限,也便有了文章开头举报内容所谓的“资本控制律所”模式:控制律所的律师一人或数人,或直接或隐名出资,或引入非律师等人员或组织出资,成立一个营利性的企业,通过跟律所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控制了律所的人(行政管理)财(律所的会计出纳)物(律所的固定资产、日常办公物品),律所及各个执业律师都要按时间按案件向企业缴纳案件管理费以及房租等办公费用,从而实现了律所营利转移到了企业营利。

以上的商业模式,曾经引发过司法部的规模清查,2021年11月份,多地司法局官网显示,司法发布了《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设立和管理环节突出问题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其中的“清查重点”之一就是,境内外资本进入律师行业。主要体现为实际出资方通过协议等方式,约定律师所合伙人放弃管理,资本方对律师所享有实际控制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并实际享受律师所收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秘密并购协议约定律师所主要合伙人放弃管理权,在管理上实现对律师所的紧密控制;个别机构(如投资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等)通过实际出资、招募律师等方式设立律师所,掌握律师所实际控制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

从文章开头的举报内容看,以上的“清理规范”,效果并不是很明显。背后的原因不外乎,上面要求的再严格,还是要通过地方上的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来开展工作,可地方上,查与被查的已经成了利益共同体,还怎么查?

还有,所谓的资本控制律所,都是采用秘密签订协议的方式,没有内部人掌握了真凭实据的举报,从外部很难查处。就算是查处了,对举报人也没有半点好处,反而得罪了地方上的律师组织的领导层,换来的不过是涉事律所的一时的营业整顿罢了。

还有,《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内容,本身就已经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不被适用的情形了,诸如行业内全国性大所在各地屡屡兼并扩张开设分所的过程中,或直接出资,或签订协议,采用律所管委会、常委会、执委会等形式,当做律所的决策机构,哪有法律依据啊?

本号曾经写过一篇《当下,干掉了法律咨询公司,普通律师就能好过吗?》文章,其中提到,尽管法律规定的是律所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架不住律师群体内部已经将商业利益看做执业的唯一目标已经很久了,而且有一帮专门以研究和突破规则为目标的群体,在不断的探索创新、测试突破着当地的执法底线。

所谓的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律师经纪人,不过是律师行业内部商业化的外在表现形式罢了。不信可以看看,哪个法律咨询公司的背后,没有律师提供支持的身影?哪个法务经济人代理的案件,不是也有律师参与案件代理?普通的律师,就算不受法律公司的费用克扣,又能逃过商业化律所的盘剥?

于是乎,我们也就看到了以上的公开举报,也就看到了举报了这么久,居然没有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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